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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发文: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发文: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5]20号环境保护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社会环境监...
[ 2016 - 03 - 28 ]
发改委发文:关于加强流域水电管理
发改委发文:关于加强流域水电管理
关于加强流域水电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     [2016]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随着我国大型水电基地建设不断推进,主要河流梯级开发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流域水电运行监测和管理薄弱的问题日益显现,流域开发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尚不完善、流域开发利益协调机制不够健全、流域开发影响综合监测体系尚未建立,影响了流域水电管理和综合效益的发挥。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促进水电协调、绿色、共享发展,必须加强和创新流域水电管理,探索流域水电综合管理新机制,强化流域水电开发运行协调,建立全流域全过程综合监测体系,促进流域水电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流域水电全过程管理,推进水电可持续发展(一)严格河流开发规划管理。河流水电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运行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河流水电规划工作。水电规划要坚持统筹兼顾和科学合理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把水电开发与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实现流域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各级投资、能源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河流开发规划开展项目审核审批。没有水电规划的河流不得开展流域水电建设工作。对部分规划编制时间较早、开发规划不适应现阶段要求的河流河段,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协调发展的要求,适时组织规划修编工作。(二)加强水电建设过程管理。根据我国水电建设新形势和新要求,工程设计阶段,应统筹考虑工程开发任务、建设条件、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协调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区域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和工程安全标准,提出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方案和移民安置规划;工程建设阶段,按照工程建设时序和建设方案,有序开展工程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质量,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工程运行阶段,认真执行流域运行管理要求,不断优化运行方案,完善工程运行和应急管理,充分发挥流域梯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 2016 - 03 - 24 ]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统一、规范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3.本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而实施的考核认定活动。4.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二、参考文件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三、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和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四、资质认定条件1.组织1.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或者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取得所属法人授权。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2.行为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2.2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利益相关方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利益相关方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完全分开。2.3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项目所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碍于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可自我承诺)2.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
[ 2016 - 03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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